套期保值会计处理

套期保值会计处理:

(1)套期保值期汇合同的会计处理。为了反映期汇交易的情况,企业需增设“期汇合同递延损益”、“期汇合同递延折价”分别核算在期汇合同内由于汇率的变化对期汇合同远期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折价等情况。

【例】假设富尔公司(以下简称富尔)2008年12月10日向美国某采购商(以下简称美商)出口货物,价值为5000美元,信用期三个月,经运输、验货和汇款等程序,货物将于90天内结算收汇。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并核算经营损益。同日,富尔为了使90H后收到的5000美元兑换成的人民币能够固定,不至于因汇率变动而造成汇兑损失,与银行签订90天后出售5000美元的期汇合同。有关汇率为:2008年12月10日即期汇率:US$=RM¥6.90,90天远期汇率:US$1=RM¥6.80,2008~12月31日即期汇率:US$1=RM¥6.85,2009年3月10日即期汇率:US$1=RM¥6.75.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8年12月10日会计处理

富尔向美商出口并发货,以应收账款记账,按当日汇率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6.9×5000) 34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4500

同日,富尔与银行签订期汇合同,约定90天后按远期汇率US$1=RM¥6.80出售5000美元,取得人民币34000元。应付银行的5000美元按签约时的即期汇率折

算相当于34000元,与按远期汇率折算的金额相差500元,该差额实际为美元折价,即这批美元表现为按折价出售。

借:应收账款(应收人民币——某银行)      34000

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500

贷: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        34500

20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

期末汇率变动产生汇兑损益的处理

借: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250

贷: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69-6.85)×5000] 250

借: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6.9-6.85)×5000] 25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250

同时摊销20天的期汇合同递延折价计入本年损益

借:财务费用——折价费用(500+90×20)       111

贷: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111

2009年3月10日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因汇率变动对汇兑损益产生的影响

借: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500

贷: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6,85-a75)×5000] 500

借: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           50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500

收到美国购货商所支付的美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6.75×5000)        33750

贷: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34500-500-250) 33750

向银行支付美元和从银行收回人民币

借: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34500-500-250) 3375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6.75×5000)         33750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6.8×5000)        34000

贷:应付账款——某银行(人民币)           34000

将期汇合同递延折价余额计入本年损益

借:财务费用                     389

贷:期汇合同递延折价(500-111)            389

富尔公司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除将期汇合同递延折价摊销外,均未再因汇率变动而发生损益。因为一个项目产生损失的同时,另一个项目产生了收益,两者对冲后消除了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套期保值使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这既预先确定了该项交易的成本或收益,又有利于进行财务核算。2008年3月10日,公司如数收到人民币34000元,若不签订该期汇合同,按当时即期汇率出售5000美元,则只能收入33750元。所以,利用套期保值期汇合同提高收益250元,同时降低由于人民币升值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2)可确定承诺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可确定承诺套期业务中,期汇合同所保护的对象只是一种承诺,在会会计记录中没有反映,故汇率变动只表现为对期汇合同的影响,在会计处理中一般予以递延,待到交易实际发生时再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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