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事项编号 | 2009010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实施主体 | 国家外汇管理局奉化市支局 |
实际实施主体 | 国家外汇管理局奉化市支局 |
责任科室 | 外汇管理部 |
垂直层级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或本级终审 |
横向层级 | 无 |
申请人种类 | 涉汇单位或个人 |
法定期限 | 暂无 |
承诺期限 | 暂无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年检情况 | 无 |
设定依据 | 见办理流程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
申报条件 | 见办理流程 |
申报材料 | 见办理流程 |
受理地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奉化市支局 |
办理流程 |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操作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①办理登记时,需要审核:企业营业执照、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中方投资者为机构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企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审核无误后,颁发外汇登记证。向境内外资非法人合作企业、境内外资非法人机构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应在登记证号后加F标记。向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应加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②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地址、经营变更或者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审核:原审批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变更后的合同、章程,外汇登记IC卡,增资的中方投资者为机构的,提供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减资的,提供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企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书》。 ③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应撤消企业所开立的外汇账户,注销外汇登记,收回外汇登记证。 2、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转股的提供转股协议或文件;发生转股并购的,出让中方提供收取转股对价款的处置说明;中方投资者为机构的,提供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4、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 ①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核准:需要审核企业《外汇账户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外汇登记证IC卡。 ②资本金原币划转(不同开户行之间)核准:需审核企业申请,相应说明材料。 ③账户冻结:需审核书面申请、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帐户贷款累计发生额及余额对帐单或证明。 5、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注销。 ①投资类账户核准:需要审核企业填写的《外汇账户开户申请(审批)表》;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汇登记证IC卡;投资或承包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发生账户变更或注销时,需要审核外国投资者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汇登记证IC卡,委托办理的同上。 ②收购类账户核准:需要审核企业填写的《外汇账户开户申请(审批)表》;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收购财产的有关协议;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委托办理的资料同上。变更或注销的申请手续同投资类账户。 ③费用类账户核准:需要审核企业填写的《外汇账户开户申请(审批)表》;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外经贸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变更或注销的申请手续同投资类账户。账户的最高限额为10万美元,或经批准立项的投资总额5%。 ④保证类账户核准:需要审核企业填写的《外汇账户开户申请(审批)表》;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证明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文件。变更或注销的申请手续同投资类账户。 6、资本项目外汇结汇。 ①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资金结汇核准:需要审核企业填写的《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申请(审批)表》或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投资类帐户内资金结汇提供外汇登记证IC卡,最近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余额的银行对账单;账户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 ②中方向外方转股权后外汇收入结汇核准:需要审核中方书面申请;外汇登记证IC卡;转股协议原件;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合同、章程;标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境内机构外汇到账通知或证明。 7、直接投资项目购汇、付汇。 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核准:需要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清算分案;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外汇登记证IC卡;最近银行对账单原件;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核准:需要审核股权购买方提供的书面申请;外汇登记证IC卡;转股协议原件;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同和章程;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意见原件(如为转股亏损则无需提供);最近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 ③外商投资企业减资购付汇核准:需要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外汇登记证IC卡;外经贸部门同意减资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最近一期验资报告;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申请前一日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外商投资企业为减少账面亏损而发生的减资,或调减的资本为外方尚未投入的,外汇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外国投资者对外汇付汇。 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核准:需审核企业书面申请;外汇登记证IC卡;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若以利润形式收回投资应提供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文件;申请之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偿还外方投资所属年度的审核报告;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复。 8、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资产再投资。 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审核:需要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资合同或章程;产生利润企业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汇登记证IC卡。 ②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的审批:需要审核企业提供的外国投资者的书面申请;原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企业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或章程等材料。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须审核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的批复、担保函;涉及清算的,须审核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和清算报告;涉及股权转让的,须审核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再投资退税款用于再投资的,其审批除与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相同外,另须审核退税证明。 ③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外方已登记外债等转增本企业资本的审批:需要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外汇登记证IC卡;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外经贸部门批复;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应付利息转增资的,另须审核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须审核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9、资本项目外汇境内划拨。 ①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的审批:需要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外汇登记证IC卡;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投资性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 ②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因直接投资发生的外汇划转的审批:需要审核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划出帐户为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提供境外个人身份证明;划入帐户为资本金帐户,提供外汇登记IC卡,若非新设企业,应提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非直接投资设立企业发生划转,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复文件、银行出具最近划出帐户余额对帐单。 10、外商直接投资外资外汇登记。 ①外方现汇出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需要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工作联系函和验资咨询证申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外方出资现汇系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帐户或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帐户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划转,需提交境内原币划转的核准件;外方现汇出资系外国投资者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帐户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划转的,需提交境内原币划转的核准件。 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询证审核、登记:需要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工作联系函和验资询证申请。 ③实物投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需要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工作联系函和验资询证申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商品价值鉴定书。 ④外国投资者以现汇支付股权购买对价时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需要审核外方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外汇登记证IC卡;股权转让协议;企业董事会股权转让的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收购款结汇水单或该款项外汇账户对账单。 ⑤外国投资者以其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支付股权购买对价时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需要审核外方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证IC卡;中外双方股权转让的协议;企业董事会决议;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 1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需要审核联合年检报告书;外汇登记证IC卡;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外汇收支情况表;企业在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有外债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利润处置情况表。 二、境外投资外汇业务操作 1、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需要审查《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外汇资金来源证明(使用自有外汇需提供外汇账户开户核准件及最近账户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需提供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文;以实物出资提供实物投资清单)。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①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需要审查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境外投资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境外企业的海外注册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帐户开立情况,审核无误后,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②境外投资企业备案:需要审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海外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账户开立情况。审核后,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作相应的记录。 ③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撤销:需要审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业务。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作相应的变更记录。申请撤销境外投资,注销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并督促其回收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 3、投资款购汇、外汇汇出:需要审查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作相应记录。 4、实物投资出口不收汇核销:需要审查办理出口不收汇核销的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出口报关单。审核后办理出口不收汇核销手续,并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上注明实际核销情况。 5、境外投资年检:需要审查年检报告书、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外汇资金购汇和汇出核准件。 三、外债业务操作 1、外债签约登记:需要审查境内借款合同正本;应经外汇局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外汇局批件;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汇登记证、验资报告;首次办理外债登记的需要境内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批准证书、企业章程、合同。审核无误后,将登记信息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并签发《外债登记证》和《企业债务签约情况》。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2、外债帐户开立、变更及关闭:开立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开户申请书;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明;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变更、关闭时提供的申请材料:变更账户或销户申请书;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原开户通知书(或相关核准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债、外债转贷款登记证,签约情况表和变动反馈表;外债、外债转达贷款专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提供结汇申请书;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备注:变更账户仅需提供前4项资料。 3、外债提款登记:境内机构在发生提款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提款登记手续,及时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 4、外债结汇核准:需要审核外债结汇核准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用途);外债登记证明、签约表、反馈表(原件验后返还),申请前日银行帐户对帐单,结汇20万美元以上书面支付命令,20万美元以下,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用途清单。审核后出具核准件。 5、外债还本付息核准:需要审核还本付息申请书;外债登记证明、外债提款凭证;债权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对境外支付利息的须持完税证明;债转资本金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局面确认书,外商部门批复文件;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购汇还本付息时,提供所有外汇帐户余额证明;外汇登记证。 四、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1、对债权人办理债务集中登记工作管理:督促和指导债权人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2、对债权人自行审核开户、还贷、结汇工作的管理:督促债权人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我支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 五、房地产外汇管理 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采取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汇出,需提供审核材料:①购汇申请书;②商品房转让合同;③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 六、境外放款管理 (一)境外放款审批 需审核: ①、境外放款申请表; ②、放款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境外放款意向书; ③、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供外汇收支情况表); ④、已发放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申请增加境外放款额度时提供); ⑤、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⑥、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⑦、放款人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 ⑧、放款人关于严格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办理放款相关业务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应包括放款资金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在遇有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情况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⑨、放款外汇资金来源证明(使用自有外汇的,提供外汇账户开户核准件及最近一期余额对账单;使用人民币购汇的,提供购汇申请报告;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的,提供贷款行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⑩、外汇局针对上述材料而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审核无误后,发放《境外放款外汇登记证》,核定其放款额度,实施余额管理,周转使用。 (二)、境外放款登记 放款人应于获得《境外放款外汇登记证》后3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签约登记,逾期未办理签约登记的,《境外放款外汇登记证》自动作废。 1、境外放款签约登记:需审核: ①、境外放款签约登记申请表; ②、《境外放款外汇登记证》; ③、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境外放款协议; ④、外汇局需要的其他材料。 2、境外放款变动登记:需审核: ①、变动登记申请书; ②、《境外放款外汇登记证》; ③、资金汇出核准件; 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还本付息登记:需审核:①、还本付息登记申请表; ②、还本付息情况说明; ③、《境外放款外汇登记证》; 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注销管理:需审核: ①、注销申请书; ②、《境外放款外汇登记证》; ③、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境外放款专用帐户管理 1、帐户开立:需审核: ①、开户申请书; ②《境外放款外汇登记证》。 审核无误后,出具开立帐户核准件。 2、帐户关闭:需审核: ①、关户申请书‘ ②、《境外放款外汇登记证》; ③、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 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无误后,出具关户核准件。 (四)、境外放款资金汇兑管理 1、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核准:需审核: ①、资金汇出申请表; ②、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③、《境外放款外汇登记证》; 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无误后,出具付汇核准件。 2、境外放款资金本息汇回标准:需审核: ①、资金汇出申请表; ②、《境外放款外汇登记证》; ③、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无误后,出具资金入帐核准件。 3、结汇核准:放款人将原来源于人民币购汇的还本付息资 金结汇,需审核: ①、结汇申请书; ②、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③、《境外放款外汇登记证》; ④、原购汇核准件和售汇证明; ⑤、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无误后,出具结汇核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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